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广告活动主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服务及观念性宣传的所有广告活动,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及相关的广告经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文明,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五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六条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七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或者知识产权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
第九条 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教育培训类广告应当真实反映培训内容、效果及师资力量,不得承诺包过、保证就业等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反映房屋状况,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三章 广告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媒介单位发布广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
第十五条 广告费用应当合理、透明,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请注意,上述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实际应用中,建议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