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什么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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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案情由法官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审判,说明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经过法官的审理才能作出相关的判决文书。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而这里的一种常设的会议机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