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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希尔回忆录的查禁历史

芬妮·希尔回忆录的查禁历史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1749年,《芬妮·希尔回忆录》出版后一年,约翰·克雷兰德就被捕入狱了,因为英国国务大臣洛德·纽卡斯特尔指控其“败坏了英国国民”的道德风尚。此前,英国教会的高级官员也就该小说的性质提出了指控,并要求逮捕克雷兰德、克雷兰德的出版商以及其著作的印刷者。伦敦主教还曾就此与纽卡斯特尔进行了私下接触,要求纽卡斯特尔“颁布合适的法令,以阻止该书的出版,因为这本肮脏的书已经公开的冒犯了宗教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并有损于政府的荣誉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1821年发生在马萨诸塞州的审理《芬妮·希尔回忆录》一案,是在美国所听说的第一起与淫秽图书有关的案件。此前,该小说已经在美国秘密出版多年了,最早的版本是由艾赛亚·托马斯于1786年和1814年期间出版发行的几个删剪版,但这些版本都没有遭到查禁,直到1821年彼得·霍姆斯(Peter Holmes)出版了该小说的原版之后,对该书的查禁活动就在美国发生了。因为,该出版商被指控为是在出版和发行一本“下流而淫秽”的小说。霍姆斯出版公司向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声称法庭并没有阅读这本小说,而且陪审团也只听原告方的一面之词。在就霍姆斯出版公司所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决时,大法官伊萨克·帕克认为,该出版商是“一个令人愤慨的和邪恶的人”,他谋划着要“败坏和腐蚀”公民道德,并“刺激和引诱公民思想中的过度的和淫奢的欲望”。他指出,该小说“是一本十分下流、邪恶和淫秽的出版物,而且也同样冒犯了本法庭,因此是不能被记录在法庭记录之中的。”简言之,霍姆斯输了这场上诉官司,因为法官拒绝审读该书,也拒绝让陪审团阅读该书,同时还拒绝把该书中的某些段落记录在法庭记录上,因为在法庭看来,这样做“将会要求出版商自己应该永久性的意识到该书的有伤风化性,以便达到惩罚的目的。”

1930年,当马萨诸塞州的立法机构正讨论如何修订图书审查法规的时候,《芬妮·希尔回忆录》和其他300本书一起,被从费城的一家书店中清理了出去。这次清理活动时在费城地区检察长的授权下进行的,而且他还同时宣布:费城的官员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遏制“淫秽”书籍的销售。

1963年,G. P. Putnam Son’s出版公司宣布,它将出版发行一本未经删剪的《芬妮·希尔回忆录》。纽约市公诉人、该市检查长利奥·A·拉金决定对该出版社提起诉讼。鉴于Putnam公司已经是一家知名的责任公司,而且是一家为纽约许多最大的书商提供图书的出版公司,所以,纽约市公诉人原先决定将之予以逮捕并提起刑事诉讼。但后来,纽约市官员还是使用了该州的禁制令程序,以便使自己有时间开列出书单,并在“拉金诉G. P. Putnam Son’s”(2d 25, [纽约最高法院年])一案做出裁决之前能够对该书进行冻结以防该书的进一步销售。还有一件对公诉人证明该书是淫秽作品更加有利的事情是,起用民事诉讼中的禁制令,会比刑事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更少。于是,查尔斯·马克斯法官就颁布了一个禁止销售该书的禁制令,然后,该案件一直惊动到了州最法法院,并且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亚瑟·G·克莱恩法官就做出了判决,这就是“拉金诉G. P. Putnam Son’s”( ,[1964年])。专家证人指出,该小说描述的是某时代的经济现实,且强调的是其文学特征。就在克莱恩法官作出这一判决的同时,媒体出现了有关“英国普罗富莫丑闻”——即一个有关间谍和性问题的丑闻的报道,这给英国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于是,克老恩法官解除了禁制令,并驳回了纽约市公诉人的有关诉讼活动,并指出:

如果共同体标准是由其所允许的日报阅读标准来界定,那么,芬妮·希尔的经历,与近来在报纸的头版上所登载的有关“普罗富莫”以及其他与性有关的事件相比起来,就不算什么了。

1964年,纽约市公诉人就此裁决提起了上诉。法庭后来以3:2的投票结果做出了裁决,这就是“拉金诉G. P. Putnam Son’s”案,(,案件编号是:2,[1964年1st Dep’t])。纽约州政府就此进行了干预,要求上诉法庭推翻克赖恩法官的裁决,并命令Putnam公司不要在纽约州销售该小说。于是,Putnam公司向纽约上诉法庭提起了诉讼,法庭以4:3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下级法庭的裁决,并授予《芬妮·希尔回忆录》在纽约进行销售的最终司法豁免权。

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本名叫‘约翰·克兰德的芬妮·希尔回忆录’的书诉马萨诸塞州”(383 [1966])案件中,认为萨诸塞州所做出的该小说是一本“淫秽”小说的裁决是合法的。法庭在一份有条件的裁决中阐明了对《芬妮·希尔回忆录》一书是否具有淫秽性质的指控。多数派法官威廉姆·J·布伦南在裁决中指出,历史重要性是一个因素,而且“出版、销售和发行的环境在决定图书的出版和传播发面是否被持续地受到抗议方面具有相关性”。

1963年在伦敦,该小说的未经删剪的平装版出版了,这使得该书的出版负责人受到了起诉,因为该书一经出版就被摆在了索霍区的一家小书店的橱窗中进行展示,而且该书店还骄傲地在橱窗中帖上这样的标语,即宣称该小说“在美国是禁书”。1964年初,这一诉讼案开始审理,经过4天的审判,该小说最终被法庭认为是淫秽作品,并收缴所有的版本予以焚毁。

1965年,新泽西州奥克兰的阿卡底Paul’s Book公司,企图规避图书审查制度,并希望根据“有伤风化的出版物特别审理法庭”对由伦敦五月花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于1964年出版的删剪平装版的《芬妮·希尔回忆录》作出裁决。1965年5月20日,法庭做出了以下裁决:

该书除了一些有关一个妓女的性经验以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而且我们认为该书或许会因为其所描述的东西而引发一些人的性欲……因此,我们颁布了这样的一个命令,即18岁以下的公民将不能阅读这些被法规划定为有伤风化的著作,尽管我们也好十分怀疑这一划分是否有多大(即便是有的话)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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